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教师发展中心 作者: 教师发展中心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10-18 18: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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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中医规范〔2023〕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涵建设,创建国内高水平中医药大学,完善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健全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机制,落实督导工作职责,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陕西中医药大学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工作体系。

第三条  校院教育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在学校党政领导下,通过听课、查阅档案资料、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参加有关教育教学会议、师生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进行专项检查评估等方式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教学运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咨询建议与决策依据,促进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进一步优化。

第四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秉承“以督促管,以督促建、督与导和谐互动,重在发展”的工作思路,努力实现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校院两级督导组,分别负责协调、组织、运作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校级督导组对院级督导组有工作方面的指导关系,但不具有上下级隶属关系;院级督导组应接受校级教督导组的指导,并协助校级督导组开展工作。

第六条  校级督导组由符合督导员聘任条件的教育工作者、退休教师、在职教师、外聘专家和外聘教师组成,根据在职情况分为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校级督导组设组长、副组长和秘书各1人,组长、副组长、成员由学校聘任,秘书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秘书兼任,成员不少于10人,在任期内,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成员做适当调整。

第七条  校级督导组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相关联络工作。

第八条  院级督导组由各教学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组建,设组长和秘书各1人,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不多于10人。分专职督导员和兼职督导员,可在教学单位设置督导组办公室。

第九条  督导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受聘校级和院级督导工作;院级专职督导员不能同时受聘其他教学单位专职或兼职督导工作;校级、处级干部不能受聘校院两级督导员工作。

第三章  成员管理

第十条    教育教学督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愿意为教育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二)教育教学或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具有副教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三)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认识能力和逻辑分析能力,能够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教育教学理念,能发现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并给予指导。 

(四)为人公正、作风正派、朴实谦和、工作责任心强。 

(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一条  校级督导员实行聘任制,在个人自愿、教学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遴选、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2年。

第十二条  督导员因故不能履行督导职责应向督导组组长请假。对于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者,由本人提出,督导组可对其提前解聘,并根据督导员遴选条件及时进行人员补充。

第十三条  院级督导组聘任及工作方式在遵循本办法的原则上自行制定和管理,并上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备案。

第四章  工作职责与权力

第十四条  为及时了解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分析、评价和指导教学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督导组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日常教学巡视。参加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工作,总结反馈巡视情况。 

(二)课堂教学督导。随堂听课,重点对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以及实践教学的教学准备、教学过程、教学效果进行检查、督导;与师生交流,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及时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 

(三)教风建设。对教师师德师风、教书育人、管教管学、教学投入、教学态度、教改力度、教学效果等在教学过程中的表现和效果等进行评价,着力帮助提高广大教师的荣誉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四)教学改革。注重推动广大教师对教育教学理念和教学法的研究;重视对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和课程体系的改革;重视在素质教育方面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的工作。参加教学竞赛、教改项目的评比与管理。

(五)学风建设。对学生课堂出勤、学习态度、学习效果等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和效果等进行评价,帮助学生树立热爱学习、坚持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

(六)学生成长评价。通过调查问卷或测评软件,全面了解学校在校就读学生的学习生活现状、身心健康、学术活动、求职服务等各个方面情况,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和教学服务的改进。

(七)青年教师培养及教学评价。协助教师发展中心,开展对青年教师的“听、评、帮”活动,采取措施促进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效果,加速青年教师队伍的成长壮大。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综合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评价。 

(八)召开督导工作例会。汇报工作进展,了解教育教学动态,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

(九)经验总结与交流。注意发现教学中的先进典型,协助做好经验总结与交流推广,撰写心得体会并向《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简报》(每月一期)投稿。

(十)专项检查工作。依照学校相关教学规章制度,协助学校对教师教学文件的完成质量、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试卷批改和装订情况、毕业论文、教研室活动等工作进行检查,撰写评价与分析报告。

(十一)专题调查与研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建设与改革重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十二)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督导员在履行规定的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教室、实验室、医院或其他教学现场听课和了解情况。 

(二)查阅和调阅教师的教学资料(包括:各种教学文件和试卷等);查阅与督导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总结和反映教师教学与管理工作成效,促进经验交流;就督导过程中发现的与教学相关的问题向教师、教学单位或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四)以督导简报、专项检查报告、调研报告等方式,向相关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相关单位应对督导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五)督导员组成员在正常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给予协助。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常规听课制度。针对性地开展新进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以及教学效果欠佳、学生反馈意见的教师进行跟踪听课。

第十七条  教学工作常规检查制度。配合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开展的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确保教学秩序稳定有序。

第十八条  专项检查与评估制度。根据学校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对主要教育教学环节进行专项检查与评估,促进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

第十九条  例会制度。校级督导组每学期召开督导工作例会不少于2次,制定督导工作计划,交流督导工作体会,总结督导工作得失,反馈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安排专题会议。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研讨咨询制度。针对教学及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益探索,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推广优秀教学成果和先进教改方法,帮助和促进青年教师成长。

第二十一条  工作汇报与意见反馈制度。校级督导员听课及专项督导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并填写各教学环节评价表,同时每月应形成一份教学督导工作小结,以书面形式及时交于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整理汇总和分析后,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为协助教务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开展教学水平评价、各类考核及评优评先工作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院级督导组每学期期初应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期末形成一份工作小结,以书面形式提交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第六章  考核及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会同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对校院两级督导组每学年工作进行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二十四条  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对校级督导组进行学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为每学年度工作的规范性、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实绩(附件)。院级督导组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院级督导员学年度考核办法,并将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报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校级教育教学督导组实行动态管理,如任期内考核不合格,学校可对其解聘;如连续两年考核优秀、良好,任期结束后,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六条   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员津贴发放。

(一)专职督导员

1.每月听课及专项督导工作量次数合计不少于1820次,不足1820次按完成比例发放:发放金额=(实际完成次数÷20*月标准。

2.每月发放标准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发放文件执行。

(二)兼职督导员

1.每月听课及专项督导工作量次数合计不少于10次,不高于25次。

2.每月发放标准按照学校绩效工资发放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校院两级教育教学督导员考核奖金发放。学年度考核优秀者(评优比例不高于10%),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院两级督导员津贴与奖金所需经费,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提出预算列入年度教学经费预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1016日起执行。原《陕西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陕中大高教办〔20194号)同时作废。